一. 招标条件
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暂定价材料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350vip浦京集团。现对该工程暂定价的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暂定价材料采购
2.2 建设地点: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
2.3 招标范围: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A、B座所需各类暂定价材料供货、包装、运输(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验收及质保期内相关服务等内容;
2.4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标准;
2.5 本次招标的材料主要包括:复合轻质隔墙、石材(白麻光面花岗岩板、火烧面芝麻白花岗岩板)、大理石(金镶玉、世纪白玉、西西里灰)、墙砖、地砖、块毯、成品实木装饰门等,具体数量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2.6标段划分:本次招标采购共划分为五个标段,划分情况如下:
一标段: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A、B座复合轻质隔墙的材料采购;
二标段: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A、B座石材的材料采购;
三标段: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A、B座墙砖、地砖的材料采购;
四标段: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A、B座块毯的材料采购;
五标段: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业务用房项目A、B座成品实木装饰门的材料采购;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商或生产商授权的代理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
3.2 投标人在2013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的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
3.3 投标人需办理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4一个品牌只允许一个有效投标人参加投标;如为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所投标段的唯一授权证明。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投标报名
4.1报名注意事项
请各报名人按以下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的报名资料1套(所有复印件必须是清晰地、完整的,投标人应将有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复印盖章),报名时请携带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随即退还:
4.1.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1.2投标人如为生产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加盖代理商公章的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1.3投标人类似业绩。
4.1.4投标人需办理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1.5投标人为代理商应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所投标段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4.1.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1、上述4.1.1~4.1.6款应根据“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具体要求提供;2、报名人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报名人若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3、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本次投标。
4.2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4.2.1投标人请携带4.1条款要求的报名资料原件和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与2016年7月11日~2016年7 月15日(五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5:00~18:00时进行现场报名,过期不候。
4.2.2报名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商务西七街3号中华大厦19层1917房间。
五、资格审查
5.1招标人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投标人。
5.2招标人拒绝借用他人资质或挂靠单位报名,一经发现,取消报名人资格。
5.3根据报名情况,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另行通知。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政府采购网》、《350vip浦京集团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8.1招 标 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2招标代理: 350vip浦京集团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商务西七街3号中华大厦19层1917房间
联系人:蒋先生 林女士 张女士 联系电话:0371-63911076/86631069
电子信箱:hnyxyw3b@126.com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