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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0-09 来源: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09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省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省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交易流程和专业领域知识;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易中心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前暂停代理机构项目登记业务。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其处理结果执行。

(一)对现场工作人员或评标(评审)专家等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等扰乱现场交易秩序的;

(二)伪造、变造进场交易材料的;

(三)贿赂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接触评标(评审)专家的;

(四)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采用量化分值进行记录管理,以一年度为一周期累计汇总,期满清零,但暂停进场交易期限不受影响。

第七条  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的情形实施记分管理,记分分值分别为15分、10分、8分、5分。

第八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机制,负责对其负面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实属于记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九条 负面行为清单采用动态管理。每个周期内,累计达到20分的,采取约谈提醒方式督促其规范进场交易行为;累计达到30分的,暂停三个月进场交易;累计达到50分的,暂停六个月进场交易。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1010日起试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附 件: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环节

序号

内容描述

记分

分值

线上

交易

环节

1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变更信息。

5

2

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标段划分有误或录入标段信息错误,导致项目终止或重新划分标段影响项目进度。

8

3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15

4

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15

5

发布的招标信息未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10

6

发布的招标信息中存在严重错误或被网络监测通报。

8

7

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招标)中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或仅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主要构成。

10

8

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10

9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未及时上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采购)文件,导致文件下载时间不一致。

5

10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未按规定延期截止时间造成被质疑投诉。

5

11

预约场地时间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变更或取消开标评标场地。

8

12

进场交易项目评标办法选择错误,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废标。

10

13

系统录入的评分点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不一致。

10

14

资格审查环节录入审查结果错误或签章错误。

5

15

从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取的数据,在交易系统中录入错误。

8

16

项目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发布评标结果、中标(成交)结果且未作出说明。

10

17

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如:招标文件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等)导致项目废标。

10

18

交易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系统操作

8

19

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交易项目电子档案资料(含音视频)。

8

20

交易过程中,未向招标(采购)人尽到提醒告知义务,或未及时录入招标(采购)人评委信息影响评标工作效率。

5

21

开标前未按规定提交专家抽取申请。

10

现场

交易

环节

 

 

22

不接受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

15

23

影响其他项目交易秩序。

15

24

醉酒参与交易现场交易活动。

10

25

未提醒项目监督人员到场监督。

5

26

向资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干扰或影响公正独立评标。

15

27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专家通道、储物区、监控中心、样品间。

10

28

除招标(采购)人、项目监督人员、代理机构人员以外,带领与项目无关人员进入开标室。

10

29

项目相关人员未佩戴身份标识工作牌进入相应区域。

5

30

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10

31

进入开标区域随意挪动中心设施设备,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

10

32

未按时保障评标(评审)专家就餐,造成不良影响。

5

33

隔夜项目未及时办理专家住宿手续。

5

34

发现交易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

其它

35

项目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没有通知所有投标人(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8

36

未经招标(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书等。

15

37

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评标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和打分情况等)

15

38

未按规定落实样品接收、保管、退还责任。

5

39

无故不参加交易平台培训。

5

40

未按招标(采购)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

15

41

佩戴伪造、变造身份标识工作牌。

10

42

其他负面行为。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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